dafa888体育:《dafa888体育:再生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8日   作者:立法科    来源:立法科    【字体: 】   阅读: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dafa888体育:再生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在包头dafa888体育:公告通知栏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5月7日

 

 联系人:李艳 夏雨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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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328

 

 

 

 

 

 

 

 

 

《dafa888体育:再生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再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行)和维护,再生水的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集中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再生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办法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和其他相关设施包括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规划再生水资源利用。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卫生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管理相关工作。

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计划计划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实施。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对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城市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应当统筹考虑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

  第八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区域水资源规划编制再生水水资源利用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与再生水水资源利用规划应当衔接协调。

自然资源部门将批准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再生水水资源利用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第九条  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使用再生水:

(一)发电、冷却、洗涤、锅炉等工业用水;

(二)景观水体、河道补水、林草培育、城镇绿化、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

(三)道路喷洒、车辆清洗、建筑施工、公厕冲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确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落实再生水利用量。

  按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第十一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并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再生水利用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并通知相应的再生水运营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到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向再生水运营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再生水运营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施工中损坏再生水利用设施或影响运营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赔偿。

  第十三条  再生水供水设施施工、抢修需挖掘、穿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边抢修边补办相关手续。造成道路、绿化等设施损毁的,应当恢复原状或给予补偿。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再生水利用项目。 逐步建立合理的用水结构,引导用水单位积极利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用水指标要求等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对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水量分配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核减其其他用水指标。

第十五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与再生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再生水用户对再生水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增设内部处理设施、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  再生水用户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按计量器具计量的水量结算水费。计量器具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用户对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再生水运营单位提出检测要求,经检验误差率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再生水运营单位支付,并退还用户当月再生水水费差额;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再生水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再生水有偿使用,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输配方式等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再生水资源化利用。

加大财政资金对再生水利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再生水利用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

  再生水费由再生水运营单位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再生水免交污水处理费。

用户在使用再生水时,因用水性质不同而共用一具计量器具的,按照用水性质最高水价计收再生水水费。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再生水运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十八 再生水运营单位运营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再生水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发生灾害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报再生水主管部门;

(三)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施工、维修、检查等原因需要停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计量器具为界划分,计量器具(含)以外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计量器具以内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其产权人负责

第二十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应当在再生水设施的出水口处标注“非饮用水”字样。再生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它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与再生水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资金、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

第二十二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再生水水质检测制度,设置再生水水质检测机构,配备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检测工作。不具备相应再生水水质检测能力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再生水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再生水水质需求,加大前端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溶解性总固体的管控,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再生水用户应当在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单15日内,向再生水运营单位缴纳再生水水费。再生水用户逾期一个月不缴纳再生水水费的,再生水运营单位有权按规定对再生水用户采取停水措施。用户缴清欠费后,应当24小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  再生水用户不得擅自接入、改装、迁移、拆除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接入、改装、迁移、拆除的,须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并按规范施工。接入、改装、迁移、拆除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和用途;

(五)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再生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六)绕过结算计量器具,接管取水;

(七)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计量器具或者设施封印;

(八)私装、改装、毁坏结算计量器具或者干扰结算计量器具正常计量。

  第二十六条  在已划定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按照公共供水管线标准执行),禁止下列活动:

  (一)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污(废)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修筑建(构)筑物;

  (三)挖砂取土和爆破作业;

  (四)种植树木和农作物;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行为。

因前款活动造成再生水利用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因设备改造、维修、更新或者再生水生产工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暂停供水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供水。

因紧急情况需要暂停向用户供水的,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用户,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违规线索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程序纳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规定或有下列(三)、(四)、(五)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违规线索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规定或有下列(一)、(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再生水利用设施出口处标注“非饮用水”字样和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没有涂成规定颜色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再生水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

   (四)发生灾害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水户,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五)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施工、维修、检查等原因需要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第二十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违规线索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第二规定,工业企业废水排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再生水行政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